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14 09:09 来源: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疏通干部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职能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业务,紧紧围绕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学习领会上级党委和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对干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3、综合分析干部的政治思想、廉政建设动态,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与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
       4、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研究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5、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联络员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旗纪委(监察局),旗委办公室、旗人大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旗委政法委、旗委统战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公安局、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旗审计局、两办督查市、旗政府信访办等部门组成。
        2、联络员: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聘请专门的干部监督联络员,联络员原则上由各联席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并保持相对固定。联络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三、联席内容及责任单位
        1、通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否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能否做到“一事一议”;能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政优政,在执行公务和个人生活中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各联席单位)
         2、通报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和个人生活中违反党纪、国法、政纪,被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问题。(旗纪委监察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3、通报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以及对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查处情况。(旗委组织部)
        4、通报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接受监督情况,通报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针对问题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各联席单位)
        5、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审计局)
        6、通报干部任免工作情况并征求执纪执法监督部门对任免干部的意见。(旗委组织部)
        7、干部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干部监督员)
        8、需要通报的其它有关问题。(各联席单位)
       四、联席形式
        1、联席会议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可受部长委托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3、各联席单位要认真准备通报内容,保证会议质量。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4、各联席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举报,应及时向旗委组织部通报;旗委组织部在干部考察和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发现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五、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委组织部,日常事务由干部监督室承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反映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干部审查结案后的结论、处分决定、处理意见及调查核实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负责协调组织承办召开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宜;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干部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拓宽信息渠道,强化群众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监督员的选聘和职责
       (一)干部监督员的选聘:由旗委组织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企业工商联人士中聘请5--7名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讲真话、身体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同志担任干部监督员。
      (二)监督员的职责
         1、了解广大干部群众对全旗各级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情况,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旗委组织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收集干部群众对我旗干部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及对现任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级后备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给旗委组织部;
        3、对我旗制定的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宣传工作;
        4、总结经验,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干部考核、考察以及《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检查。
         二、监督范围及内容
      (一)监督范围。旗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政府各科局,各企事业单位,各苏木镇。
      (二)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主要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2、有关干部工作政策、改革措施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情况;
        3、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弄虚作假、跑风漏气现象。
         三、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1、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员座谈会(一般每年2次),集中学习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文件,向监督员通报我旗近期干部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分析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讨对策措施;
        2、邀请干部监督员参加旗委有关组织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与一些干部工作重大政策、改革措施的研究和探讨,积极献计献策。参加对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工作,加强对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
         3、旗委组织部要与监督员保持经常联系沟通,积极做好干部监督信息的收集、综合、运用工作,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回复监督员。
         四、工作纪律
          1、干部监督员要认真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了解真实情况,但不得干涉部门或单位的决策和日常工作;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坚持全面公正、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对问题不夸大、不掩饰。
        4、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监督部门、旗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监督员的管理
        1、监督员由旗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报请旗委确定,颁发聘书。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监督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2、监督员由旗委组织部派出执行监督任务。
       3、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为明确干部考察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干部考察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察者与被考察者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始终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2、有社会反映并且彼此之间确实存在重大利益或利害关系的;
       3、其他有可能影响考察工作公正性的关系。
       二、干部考察工作者的职责要求
        1、考察者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考察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察方案,认真负责地实施考察工作。
        2、考察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研工作。通过谈话、问卷、查阅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形式,广泛征求领导和群众意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和分析,核准反映考察对象的相关问题。考察工作要坚持以实绩考察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以示负责,并及时向考察组派出机关移交考察工作中的记录等相关资料。
       4、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干部考察工作者只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考察工作,未经派出机关允许,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对考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干预甚至干扰现象,考察工作者应进行抵制并及时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三、对干部考察工作者的责任追究
考察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回复组织函询、组织谈话、诫勉、调整工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按照考察工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导致考察工作违规,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对考察对象的情况了解不全面、评价不准确,对群众反映的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调查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
        2、汇报考察工作时,有意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
        3、泄露有关考察情况,或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和贿赂,影响干部考察结论,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主动向组织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影响考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5、在考察过程中,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它方式影响谈话者自主发表个人意见的;
        6、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

 

 审计过程发现问题提醒通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提醒通报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责任单位
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根据依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专题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对审计过程发现的以下问题进行提醒通报:
        1、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不规范。(提醒通报单位:审计局)
        2、单位内部财务、人事管理环节存在遗漏,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不严格,不同程度存在“一言堂”,盲目决策的行为。(提醒通报单位:旗委组织部和审计局)
        3、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不规范,不能够真正做到廉洁自律,造成损失浪费问题。(提醒通报单位:审计局)
        4、在单位内部环节干部使用管理上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提醒通报单位:旗委组织部)
        5、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提醒通报的问题。(各责任单位)
      二、提醒通报的主要形式
        1、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由旗委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和分管干部工作副部长进行谈话提醒,指出不足,限期改正。
        2、由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会同审计局联合发函,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提醒通报。
       3、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由旗委组织部在经过详细核查后,对存在问题在全旗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提出明确整改时间。
        三、提醒通报的具体要求
         1、对于提醒通报的具体问题,要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定期将有关内容及时录入,“台帐式”管理,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定期汇总,确保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提醒通报与干部调整使用的有机结合。
         2、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重要动态和情况,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不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以利于及时做出工作调整和改进干部监督的工作方法。
        3、干部监督室要定期不定期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提醒通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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